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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局为什么执行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05-11 19:15

    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两类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就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退回至公安机关。

    第二种情况,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便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退回至公安机关。

     

    在遇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退回的卷宗材料后,也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是撤销案件,即民间老百姓常说的销案。       

    第二种叫做取保候审。     


    首先,为什么要取保候审呢? 取保候审的原因是公安机关认为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是公安机关还是没有放弃,希望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相关的证据链条,以达到定罪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达到一年;一年期满,没有实质性的发现,公安机关就必须无条件的解除取保候审。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补救期为一年的时间。     

         




    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法律上作出了哪些规定呢?          
    1、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取保候审条件中的保证金与保证人

    (1)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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