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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事件引发网络热议。车主陈先生将其摩托车停放在楼栋门口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在地,对此小区监控拍录到了过程,造成车主车辆受损近万元,事后车主一直索赔无果,该老人及其家属也未曾出面解决此事。无奈之下,车主将该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期间案件尚未开庭,该名老人就去世了。
随后,一部分人开始谴责车主陈先生,认为其不应该起诉老人要求赔偿,“得饶人处且饶人”。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不能“谁老谁有理”,支持车主依法维权到底。还有一部分人则提出疑问,老人都已经去世了,还能追责吗?
结合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故意损坏
他人财物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可以免除高龄
老人的法律责任?老人去世了又该
谁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等。
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一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老人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则还应承担刑事责任。若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首先应从老人自有财产中支付赔偿款项,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支付。但要注意,并非年龄大就一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方可。
另外也有不少人提出疑问,事件中的老人都已经去世了,那车主是否只能“吃哑巴亏”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人已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对此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即,即使本案老人去世了,也不影响车主作为受害一方的诉权。若子女同意继承老人遗产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当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首先清偿老人的债务及其他应缴税款后,才能继承余下遗产。本案中车主可以起诉老人子女要求其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损失,车主需举证证明系老人故意损坏车辆及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国法律规定是不会让受害人“吃哑巴亏”的。
近年来,老人不当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事件,部分社会舆论则会偏向认为“老人年纪大了、不应该要求赔偿”。但是,我们要明白,年龄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无论是谁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权益遭到损害后要求追责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即使面对指责和道德绑架,也应当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至于是否选择放弃追责,那是受害方自己的权利而并非必须的义务。切莫助长“谁弱谁有理”的不良风气!
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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