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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但是以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只在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才能在离婚时酌情根据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付出情况予以补偿,否则不能适用。此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情形,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更大肯定。
     

    裁判规则



    1.妻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林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妻子自子女出生后便在家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妻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数额。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24日第3版

     

    2.婚姻存续期间,在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林先生诉谭女士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另一方为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负担较多义务,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23日第3版

     

    3.在离婚纠纷中,承担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廖某诉雷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中,承担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8日第3版

     

    4.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认可和保障,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杨某诉魏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压缩了自我发展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导致工作能力降低,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家务补偿。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4日

     

    5.立案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时间的离婚案件,因离婚经济补偿的判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所作贡献的认定,属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均可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陈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1)对于立案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时间的离婚案件,因离婚经济补偿的判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所作贡献的认定,属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夫妻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均可主张离婚经济补偿。(2)离婚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仅限于在离婚时由一方提出相应请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离婚经济补偿请求的具体数额,应结合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复杂性、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作出认定。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

     

    6.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请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闫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对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8日




     

    司法观点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民法典》出台之前,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1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多年来,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相反,有关统计显示,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明显偏低,少数的适用案例中,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法院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后才得以适用。2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基数的缺乏导致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条(《民法典》第1088条,下同)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就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3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但未获得相应权利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二、离婚经济补偿方式和数额的确定


    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素来是个难题。由于家务劳动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和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家务劳动虽然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但并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无论查询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还是查询任何的经济报告,都无从寻找未市场化的家务劳动所占的价值。相反,一直以来家务劳动都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多年来,不断有研究试图通过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式找到答案。例如,不同研究数据分别显示,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4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为样本,得出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经济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46.47%,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

     

    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理应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3)家务劳动的效益。其中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而来的不免有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25-427页)

     

    注:1.编者注:目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68条。

    2.参见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1期。

    3.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4.廖宇航:《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载《统计与决策》2018年第8期。

    5.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本文转载自“法信”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文来源:网络
    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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