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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傅某因为租客田某、汪某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成为了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近日,由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起诉的田某、汪某、傅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田某、汪某、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判令三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4万余元。

      2020年6月初,田某、汪某找到傅某,希望租用傅某屋后闲置的钢棚开设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点。傅某想到每个月能拿上千元房租,便欣然答应了。田某告诉傅某振抛加工会产生大量废水,租房内缺少排水设施。傅某作为房东,便根据田某的要求在钢棚内挖掘了一条直通屋外的排水沟。

      随后,田某、汪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便将几台振抛机搬进傅某的钢棚,开始了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加工过程中,整个钢棚都弥漫着刺鼻的药水味,振抛加工产生的废水被直接倾倒在地面,顺着排水沟直接排至屋外,既污染了周边农田,也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生活。

      2020年7月初,环保执法人员查获了上述加工点。经鉴定,田某、汪某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含量超标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余姚市检察院同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调查。调查发现,傅某对不锈钢软管振抛加工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心知肚明,事实上振抛加工脏乱的环境对傅某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困扰,但看在房租的份上,傅某并未阻止田某、汪某。在田某的要求下,傅某更是挖掘排水沟帮助田某、汪某直排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傅某应当对田某、汪某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7月,该院以田某、汪某、傅某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三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连带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傅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我以为自己只是收取房租,租客做了什么都和我没关系。如果知道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肯定不会出租房子。”法庭上,年逾五十的傅某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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