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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对于高铁运营安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指定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涉及多级、多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对具有统筹协调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以来,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湖滨区交口乡部分村民在郑州到西安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距桥墩不足100米处,分别修路筑坝、填土造田,造成桥梁南侧(上游)塘坝内蓄水约1万立方米,存在汛期溃坝冲击桥梁的风险;北侧(下游)形成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经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三门峡市相关部门采取了开挖排洪渠、人工抽水等临时性解决措施,但仍未根本解决高铁桥梁防洪安全隐患问题。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17年3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发现该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线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2018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郑州铁检分院管辖该案。
郑州铁检分院经现场勘验,调取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执法情况的证据材料,询问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企业、沿线村民等相关人员,查明违建塘坝、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研判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的监管职责和实际履职情况。郑州铁检分院认为:三门峡市陕州区、湖滨区人民政府和市区两级水利、国土、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洪和保障铁路安全职责,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具有保障铁路安全职责,由其对下属两个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统筹调度,更有利于高效解决问题。
2018年3月7日,郑州铁检分院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下游填土筑坝、修建影响高铁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制定符合铁路安全标准的根本性整治方案,消除高铁运营安全隐患。
检察建议发出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对下属两个区级政府、多个职能部门进行统筹调度,由三门峡市委政法委、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市财政拨付资金240余万元用于南交口大桥上下游堰塞湖除险工程。市政府对该工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组织施工、统一督导检查、统一资金使用”,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勘测设计,并邀请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全面组织施工。2018年汛期前,堰塞湖除险工程如期完成。
2018年6月14日,受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邀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及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查看、验收,一致认为南交口大桥上下游堰塞湖除险工程施工质量良好,能够满足排洪泄洪条件,危及郑西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风险得到排除。
【指导意义】
(一)高铁运营安全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消除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领域案件,有助于监督解决安全生产活动中行政监管缺失、不到位及执法不严等问题,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铁路沿线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出行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法律法规,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置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有关工作。针对违法围垦造田、拦河筑坝等危害铁路运营安全问题等特殊领域,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铁路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危险时即督促行政机关消除隐患、依法履职,及时制止侵害、消除危险,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二)对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领域、公益损害程度、需协调部门等因素确定管辖检察机关。对于跨多个行政区域涉铁案件,需要协调铁路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同解决的,可以指定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发挥专门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办理涉铁案件的专业优势,同时更有效凝聚铁路、地方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合力。
(三)对跨行政区划、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的案件,涉及不同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两个以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水利、国土、安全生产等多个职能部门均具有与案涉事项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洪和保障铁路安全的法定职责,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能够发挥统筹作用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市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调度,以提高监督效果,节约司法成本。
(四)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应当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措施,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审会或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等方式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成效进行评估,提高评判结果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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