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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8月3日《法治日报》报道,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实行后,广东广州、上海等城市也将城市更新立法提上日程。《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
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等情形的区域,依照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现实中,各地对城市更新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有的地方陷入“改旧更新,改造升级”的局限中,未能做到在治理“老旧破”的基础上,让城市更有品质,更有特色,更加生态和宜居。
城市更新与城市的发展一脉相承。不少城市的建成与拓展都会面临“城市更新”的选择,因为城市会老化与破旧,城市设计建设与预期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都使城市更新成为一种需求和必然。
现代意义上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始于二十世纪60年代,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主要集中在改革开放后。经过数十年的高速发展,我国不少城市也面临着集中化、规模化与有序化的城市更新问题。实现城市更新的任务可谓越来越艰巨,形势和压力也不断发生着变化,让城市更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让立法先行,是破解城市更新痛点、难点、堵点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之一。
相比城市建设、改造和升级而言,城市更新属于整个城市开发建设整体的一部分,在提升城市品位和发展质量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基于历史因素、重视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市更新在国内还处于初始阶段,整个运作模式和操作方式较为粗放,在统筹推进机制和系统性谋划方面比较欠缺,在协调融合度、任务分工、利益分配等方面也有待完善。不少地方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可能“一撤了之”“一改了之”,甚至“推倒重来”,而没有完全兼顾到人文、历史、习俗、传统和公众意愿,导致自然、文化、经济等核心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持续发展城市品质和空间的目标未能得到高质量的实现。
城市更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资源的配备过程中,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公平的最优化。城市的新陈代谢离不开制度的护航,尤其需要立好规矩防止任性乱为。从城市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可能存在按照自我意愿打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者随意改变规划、随意上项目等问题。“有权任性”既给城市建设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后患,也为城市更新带来了更为艰巨的任务。同时,在城市更新体系中,涉及规划、设计、资金、项目等具体内容,需要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资源要素参与,尤其要预防和避免“大拆大建”铺摊子,兼顾城市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多方效益,走整体综合更新之路。
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才能确保更高质量的城市更新,进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方方面面的居住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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