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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系何某1与前妻文某的婚生女。陈某系董某的女儿,在董某与何某1再婚后,随董某、何某1共同生活。何某1在确诊患有癌症晚期后,在两名战友的陪同下一起到某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办公室,由何某1口述遗嘱内容,法律服务所主任在电脑上打印,何某1立下打印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何某1名下的房屋、住房公积金等大部分财产由何某继承。何某1还在遗嘱上特别注明:“以上遗嘱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希望在死后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要尊重亡人的意见,不要为继承事情发生矛盾,女儿何某现在未成年,她还需要读书,升学,成家,就业,这些是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意见。何某1在遗嘱上签名捺指纹,陪同的两位战友以在场人名义在遗嘱上签名捺指纹,遗嘱打印人法律服务所主任未签名捺指纹。何某1因病去世后,何某与董某、陈某对被继承人何某1的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以董某、陈某及何某1的父母为被告,诉请按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裁判结果
案涉打印遗嘱系何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对属于被继承人何某1的财产处理部分有效,对属于董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立法精神,体现家庭和谐、行为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类型典型案例。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在审查其法律效力时,应当从审查遗嘱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仅从遗嘱的外在表现方式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关于“案涉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中对属于被继承人何某1的财产处理部分有效,对属于董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无效”的裁判正确、社会效果好,对遗嘱订立、类案裁判均具有行为与价值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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