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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范某系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某车位的所有权人。该车位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16日,范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等;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案涉停车位的管理费为80元/月·位。范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从2019年9月5日开始,范某自行或街道办、住建委等相关部门数次和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未果,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

           裁判结果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范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参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协助业主在自用车库安装汽车充电桩的案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和配套机制建设尤其重要。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在此背景下,如何让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政策及规章制度能够以明确、具体的方式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贯彻,本案给出了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在“协助安装充电桩”未写入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尚未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对协助义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在排除阻却事由确保客观可行性情况下,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既是对人民群众践行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的鼓励,也是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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