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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八百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追缴,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瞿某的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一千八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老板”购买其银行卡和电话卡用于网络违法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前往广东省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和1张电话卡,出售给“老板”用于网络违法资金转移。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李某、卢某在周某的介绍下,在明知“老板”购买他们的银行卡和电话卡用于网络违法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携带银行卡和电话卡乘坐周某订的飞机票来到广东省,“卖卡”给“老板”。
周某及其介绍瞿某、李某、卢某提供给“老板”的18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58764725元,瞿某提供给“老板”的5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29918845元,李某提供给“老板”的3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12389696元,卢某提供给“老板”的4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7999745元。
周某“卖卡”赚取工资16000元,介绍瞿某、李某、卢某来“卖卡”赚取介绍费9800元,共非法获利25800元;瞿某“卖卡”赚取工资13000余元,李某“卖卡”赚取工资1800元,卢某“卖卡”赚取工资1800余元。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25800元,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1800元。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瞿某、卢某、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瞿某、李某、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瞿某、李某、卢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瞿某、李某、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卢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周某、瞿某、李某、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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