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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已经按照约定给付了借款,债务人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刘某系某纺织厂退休职工。2017年4月,刘某经左某指示,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杨某借款2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同日,杨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给付了借款。刘某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杨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刘某名下房屋被查封。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到庭陈述,出借款项实际由左某支配使用,借款人实为案外人左某。因左某名下没有房产,所以由刘某出面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按照刘某与左某约定,左某每月给付刘某1500元生活费,左某负责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以,刘某认为应当由左某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刘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杨某已经按照约定将210万元转账至刘某账户,刘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不违反相关规定。刘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应承担相应责任。刘某与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刘某应当另案解决。
典型意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老年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贪图小利,忽视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风险,导致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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